臺媒:香港國安法第43條細則警告“臺獨”意味明顯
原標題:臺媒:香港國安法細則警告“臺獨”意味明顯
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公布施行,有學者指出,實施細則上凸顯臺灣用意很明顯,是為打擊“臺獨”與“港獨”勢力合流。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7月8日報道,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公布施行,針對蔡當局妄稱“必要時會對國民和相關(guān)組織發(fā)出警訊和指引,不排除祭出反制措施”,國臺辦發(fā)言人朱鳳蓮7日晚表示,第43條細則非常必要而及時,民進黨當局做賊心虛,對香港國安法和實施細則說三道四,肆意誣蔑,再次暴露其圖謀插手香港事務、搞亂香港、謀求“臺獨”的險惡用心。任何插手香港事務、攻擊“一國兩制”、分裂國家的企圖注定失敗。報道指出,第43條實施細則授權(quán)香港警察可要求外國、臺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交在港活動等資料。學者形容,臺灣駐香港機構(gòu)最終很可能“失能”。
臺灣淡江大學戰(zhàn)略所副教授黃介正從三層次分析臺灣駐港機構(gòu)可能面臨的情況。黃介正指出,最壞情況就是以“漸凍人”模式,讓臺灣駐港機構(gòu)功能逐漸萎縮。
其次,香港方面壓縮臺灣駐香港機構(gòu)功能,只容許港人辦理赴臺旅行證件,以及臺灣民眾在港急難救助等事項,或僅限非政治性質(zhì)的文化交流等服務,“不會逼你關(guān)門,但讓你功能降到很低層次”。
至于第三層次,黃介正認為,法條內(nèi)容其實還很模糊,保留未來兩岸關(guān)系可能改善的空間。目前看來,是讓臺灣方面自我設限,擔心觸法,“就是一個警告,備而不用”。
針對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可要求臺灣政治性組織提供資料,大陸涉港學者表示,實施細則上凸顯臺灣用意很明顯,是為打擊“臺獨”與“港獨”勢力合流,但執(zhí)法對象主要是指“臺獨”勢力。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田飛龍說,香港國安法條文沒直接點名臺灣,但實施細則凸顯臺灣,是針對“臺獨”勢力,尤其去年騷亂期間,香港特區(qū)政府注意到有“臺獨”勢力介入,因此有必要對“臺獨”勢力或臺灣政治性組織進行情報搜集與案件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