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宇)去年6月,梅女士陪同兒子參加幼兒園組織的溫泉旅游活動時,不幸在泳池內(nèi)溺亡。后梅女士家屬將溫泉小鎮(zhèn)、幼兒園的負責人和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170余萬元。今天上午,房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原告認為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告則懷疑死者生前可能就患有疾病。
原告方包括了梅女士的父母和一雙兒女,今天上午,孩子的父親作為兩個孩子的監(jiān)護人出庭應訴。
原告訴稱,2016年6月25日,家住房山的梅女士陪同7歲大的兒子,來到河北保定市某溫泉小鎮(zhèn),參加幼兒園組織的旅游活動。
當天臨近中午,梅女士在溫泉小鎮(zhèn)泳池內(nèi)溺亡。監(jiān)控錄像顯示,梅女士在11時33分至37分長達4分鐘時間里一直用手拍水求救,之后沉入水底,長達7分鐘時間。
原告稱,泳池工作人員并未發(fā)現(xiàn)異常,而是當時另一位兒童家長察覺到了泳池中的異常,便大聲呼救。人們趕忙將梅女士拉到泳池邊,隨即進行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并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但是,梅女士最終沒能被搶救過來。
梅女士的家屬稱,梅女士生前身體健康,注重保養(yǎng),且擅長游泳,可以排除自身原因溺亡的可能。
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痛失親人的梅女士家屬將溫泉小鎮(zhèn)所屬公司、幼兒園的負責人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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