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國臺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前民代何智輝涉貪案 遭臺“最高院”發(fā)回更審

2012年04月05日 22:00 來源:中國臺灣網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4月5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前“立委”何智輝被控于新竹科學園區(qū)銅鑼基地發(fā)放農林公司獎勵金涉貪,臺灣“高等法院”去年更二審以貪污治罪條例將他判刑14年;臺灣“最高法院”認為貪污金錢認定有矛盾等,今天發(fā)回臺“高院”。

  法院判決指出,何智輝被控于2000年至2002年間為農林公司向科管局關說(從中給人說好話),先后以自己擔任臺灣“立法院科技信息委員會”、預算決算委員會召集委員的權勢,在臺灣“立法院”提出不利科管局的議案,借勢借端勒索科管局給付2億2354萬余元(新臺幣,下同),再侵占花用。

  去年,臺灣“高院”更二審以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借勢借端勒索財物罪,將何智輝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農林公司負責人熊名武則判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熊的特別助理溫世才判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

  臺灣“最高法院”認為,科管局在何智輝等人借勢借端提出議案逼勒給付獎勵金前,已同意給付農林公司獎勵金約2億7100萬元,并已先發(fā)放1億元;臺“高院”更二審認定其中1億元非不法所得,卻認定其余款項為不法財物,理由矛盾。此外,臺灣“最高法院”指出,更二審對熊名武被訴故意遺漏會計事項,導致2001、2002年度財務報表發(fā)生不實結果部分,漏而未判,因此將案件發(fā)回更審。(中國臺灣網 劉海偉)

瀏覽更多臺灣新聞

:
    關于我們 | 本網動態(tài)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系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絡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證0107219號
    中國臺灣網版權所有

    河东区| 东山县| 通河县| 婺源县| 永平县| 万全县| 邢台市| 田东县| 庆元县| 宣城市| 贞丰县| 应城市| 普洱| 伊春市| 乐亭县| 扶风县| 来安县| 岢岚县| 仁寿县| 漳浦县| 德钦县| 澎湖县| 焦作市| 温宿县| 奎屯市| 肃宁县| 英吉沙县| 武安市| 自贡市| 玉环县| 遵义市| 铁岭县| 资中县| 内丘县| 庆云县| 龙泉市| 西城区| 安阳县| 伽师县| 来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