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6月9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在臺灣臺東媒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雛妓)的應召站林姓負責人和陳姓車夫,被臺東地方法院分別判處3年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郭姓等3名嫖客則被罰2萬至4萬元(新臺幣,下同)。有意思的是,3名嫖客還被判強制上“心理輔導”課程2年。
臺東警方去年破獲“鴨母”未成年應召站,這個應召站吸收高中職學生從事性交易,旗下有5名學生,年紀最輕的未滿16歲,由綽號“鴨母”的林姓負責人媒介嫖客,陳姓男子擔任車夫,每次交易2000至2500元,少女分得1000元。
根據警方調查,林姓負責人通過未成年女友牽線,尋找缺錢同學下海,將女學生載往不起眼的旅社性交易,甚至“宅配”到嫖客家。陳姓車夫會要求第一次接客的少女先“試車”,教導少女技巧,偶而也會充當嫖客,但只給少女500元。
臺東地檢署將林姓、陳姓以及旅館黃姓負責人和郭姓、陳姓、林姓等3名嫖客依違反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和“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于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者”提起公訴。
臺東地方法院依一罪一罰將林姓負責人判處9年6個月,應執(zhí)行3年6個月;陳姓車夫判處10年3個月,應執(zhí)行4年4個月;旅館黃姓負責人判處2年,緩刑5年,且接受180小時義務勞務。至于郭姓等3名嫖客,則被罰2萬至4萬元(新臺幣,下同),并被強制上“心理輔導”課程2年。(中國臺灣網 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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