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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盟中央委員會建議對臺胞投資保護法作部分修訂

2011年03月04日 22:38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3月4日北京消息 記者4日獲悉,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在全國政協(xié)十一屆四次會議中提出提案,建議對《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進行適當?shù)恼{(diào)整和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4年3月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保護法》),以及1999年12月5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多年來切實保護了臺商在大陸投資的合法權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認為,隨著兩岸關系的發(fā)展和大陸投資環(huán)境的變化,《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文已不太適應當前形勢。

  提案建議擴大《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只要投資主體是臺胞,無論以何種形式來大陸投資,均適用于該法;《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既要保護臺商的權益,也要保護臺商家眷、子女以及在大陸求學、就業(yè)的廣大臺胞在居住生活等多方面的合法權益。

  提案建議,完善與規(guī)范《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人身安全保障的法規(guī)。臺胞在大陸因故被國家執(zhí)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后,要及時通知家屬或市臺商協(xié)會探視,以保障家屬的合法知情權和探視權。對于臺商將保稅貨物或特定的減免稅貨物內(nèi)銷,如果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罪,可考慮照經(jīng)濟類案件處理,加大經(jīng)濟制裁,減輕人身處罰。應不斷配套完善臺籍服刑人員的相關法律。

  提案表示,在《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訂過程中,應盡可能擴大臺胞在大陸的投資形式。建議在《保護法》第七條列明個體工商戶的投資形式,允許臺灣同胞在大陸范圍內(nèi)申辦個體工商戶,并及時出臺實施細則,以消除隱名投資形式的弊端。建議修訂時,在堅持憲法的原則下參照國民待遇給予臺灣同胞適當照顧,如開放臺商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A股的權利等。

  提案中還包括“增加《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罰則內(nèi)容”、“比照救助流浪人口規(guī)定解決滯留臺胞問題”、“在各級臺辦設立臺胞投資權益保護和涉臺投訴協(xié)調(diào)處理機構”、“鼓勵臺胞投資高科技領域和現(xiàn)代服務業(yè)”等內(nèi)容。(記者 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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