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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親擬抗告補充理由狀 要求撤銷羈押裁定

2009年07月20日 17:18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7月20日消息 陳水扁13日遭第三度延押,其公設(shè)辯護人曾德榮17日提出抗告,陳水扁20日下午透過其辦公室再提抗告補充理由狀,“指正”臺北地方法院蔡守訓合議庭羈押裁定的“謬誤”。

  據(jù)臺灣“今日新聞”報道,陳水扁辦公室20日下午發(fā)布新聞稿指出,7月13日法院第三次延押裁定有明顯疏失,蔡守訓合議庭不但涉嫌以不當手段取得看守所面會談話記錄,且據(jù)此做出枉法裁判,該裁定應予撤銷。

  陳水扁提出的補充理由狀內(nèi)容與抗告狀大同小異,包括原裁定法院明知法律卻先“違法取得”陳水扁會客時的錄音,再“違法使用”該錄音譯文供為延押裁定的理由,原裁定屬枉法裁判,應予撤銷;受羈押被告與任何人接見之言語行狀,不可供做偵查或?qū)徟猩现畢⒖紨?shù)據(jù),看守所依法不應呈報檢察官或法官。

  陳水扁辦公室強調(diào),“干擾審判”并非法定羈押要件,原裁定合議庭卻以干擾審判大做文章,引述為羈押必要性的理由,明顯“法官造法”,自創(chuàng)法律以外的羈押要件,對羈押權(quán)力故意不為正當行使,已然觸犯濫權(quán)羈押罪,原裁定應予撤銷。

  另外新聞稿也指出,陳水扁已行使緘默權(quán),合議庭侵害他的緘默權(quán),三位法官以羈押做為取供手段,就羈押職權(quán)故意為不正當行使,已觸犯濫權(quán)羈押罪。當羈押已變成“押人取供之羈押”、“報復性羈押”,應該撤銷原裁定、釋放陳水扁。(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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