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圖:“中時電子報”)
中國臺灣網(wǎng)7月24日消息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勘驗重要證人吳麗洳偵訊錄音帶,部分內(nèi)容確與筆錄有所出入;馬英九和其辯護律師團都希望以當庭勘驗內(nèi)容取代筆錄,還原吳麗洳偵查中的陳述。今天上午9點半,合議庭開始進行言詞辯論程序,預計在下周二傳喚先前請假的證人周秀霞后將進行言詞辯論。
“這我不清楚”記成“是沒錯”
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法庭播放的吳麗洳偵訊錄音帶,和檢辯上周各自公布的譯文內(nèi)容幾乎一致,差別只在于檢察官侯寬仁訊問吳麗洳的問答中,辯方版少了吳麗洳部分的“對、嗯”等詞。對此檢方堅持要逐一記明;辯方見狀也主張既然檢方堅持,辯方也要求記明“對、嗯”。
審判長對檢辯“對、嗯”有沒有的堅持,幽默說:“對嗯有沒有,這樣有什么意義?還好法庭上沒有小孩,這樣嗯到最后,不知會變成什么樣!”旁聽席上民眾、記者都笑了出來。
根據(jù)法庭播放的訊問錄音帶,吳麗洳接受侯寬仁訊問時,確如檢方所說,有說有笑,但吳麗洳有關具領“特別費”是否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她回答說“這我不清楚”,筆錄卻記成“是沒錯”。
另外,侯寬仁就臺“審計部”有關“特別費”領據(jù)具領,函轉(zhuǎn)臺北市府轉(zhuǎn)告:“要注意有無于月初尚未發(fā)生即先支付情事”問題,吳麗洳答“我根本都忘記了”,筆錄卻記成“是的”。
對于勘驗內(nèi)容和筆錄記載明顯有出入,律師團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一第二項,有“顯有不可信”的情況,認為法庭上勘驗結果已經(jīng)還原吳麗洳偵查中所為的陳述,應以勘驗筆錄取代訊問內(nèi)容。律師團還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第二項規(guī)定,筆錄所載陳述,與錄音、錄像內(nèi)容不符,不得作為證據(jù),檢方怎能主張筆錄有證據(jù)能力?
檢察官八點陳述 強調(diào)無不同
公訴檢察官以八點陳述響應,強調(diào)筆錄是經(jīng)證人充分閱覽后才簽名,供述和筆錄顯然沒有不可信的情況,依偵審實務除勘驗筆錄,未曾聽聞任何筆錄能依當事人陳述內(nèi)容逐字逐句記載,包括國務費案審理,也是經(jīng)過陳述整理才紀錄,所以筆錄和訊問沒有不同的情形。
至于吳麗洳今年1月25日的偵訊筆錄是否有證據(jù)能力,有沒有證明力,審判長蔡守訓在聽完檢辯立場各異的表述,裁定會在辯論終結后,在判決書中交代。
法院提示相關證卷 月底辯論終結
另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再度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并進行提示相關證卷,包括馬英九妻子周美菁、前臺北市文化局長龍應臺、臺北市府官員廖鯉、石素梅、康炳政以及臺“審計部”、“主計處”官員等20多人在接受檢方偵訊時的證詞。
“非供述”證卷部分,包括臺當局“行政院”、“財政部”、“審計部”歷年來對“特別費”的函示,以及臺北市議員顏圣冠去年9月18日議會質(zhì)詢資料、馬英九去年9月7日接受中天電視臺專訪譯文,以及馬英九透過臺“中央信托局”捐款給“敦安”、“新臺灣人”、“指南法學”等幾個基金會的相關捐款資料。
合議庭在今天提示相關證卷后,預計在下周二(31日)傳喚先前請假未到的證人周秀霞后,將進行言詞辯論,亦即未來公訴檢察官將不得在法庭再提出聲請補充證據(jù)或請求傳喚證人。(周先)
吳麗洳筆錄版本對照(圖:聯(lián)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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