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jīng)理王天普受賄、貪污一案。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天普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天普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jīng)理、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承接工程、安排工作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47.658376萬元。2008年2月,被告人王天普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國有公司資產(chǎn)79.5934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王天普的刑事責任,對王天普予以數(shù)罪并罰。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王天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了意見,王天普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南昌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