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4月2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理“二次金改案”,前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陳水扁表示企業(yè)家給予的政治獻金,全是秘書長馬永成等幕僚經手,自己對于取款過程、款項具體流向并不知情,否認貪污。
特偵組去年12月24日起訴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檢察官認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元大并購復華金、國泰并購世華銀行兩起合并案中,分別向元大金控馬家、國泰金控索賄新臺幣2.1億、4億,構成貪污,馬永成則是收賄共犯;扁家在國泰世華保管室藏巨款則涉洗錢。繼上周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延押后,今天陳水扁首度出庭應訊,僅由律師代為就證據能力、聲請傳喚證人等后續(xù)程序作陳述。
聲請傳喚多名證人 自辯未經手款項
就證人部分,扁委任律師團向合議庭聲請傳喚臺當局前“財政部長”林全與李庸三、臺當局前“行政院副院長”葉菊蘭、前“金管會銀行局長”曾國烈、國泰金蔡宏圖、蔡鎮(zhèn)宇兄弟等人,證明本案爭議款項非企業(yè)賄款,以及金控合并過程中,陳水扁從未過問甚至介入,藉以從中獲利等情事。
陳水扁表示,無論是檢方所稱蔡宏圖交付的4億元,或者其它企業(yè)家的政治獻金,全是馬永成等幕僚進行取款,不僅未在官邸內進行,自己更從未親眼看到這些錢,否認知情款項的具體處理過程。
再延押兩月 律師團不服今提抗告
另據報道,臺灣“高等法院”本月16日裁定再延押陳水扁2個月。陳水扁律師團不服,今天下午將向“高院”提出抗告,并在抗告狀中批評法院,不能將羈押作為“押人取款”的方法。
扁家相關案件移審“高院”后,去年9月24日裁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并于去年12月、今年2月兩度裁定延押。臺“高院”本月16日再以扁家海外資產未匯回,仍有逃亡之虞,第3度裁定延押陳水扁。
陳水扁律師團不服,今天下午將提出抗告,并于抗告狀中反擊合議庭以瑞士7億遲未匯回,扁仍有逃亡之虞,作為延押理由之一?垢鏍钪鲝,不能將羈押作為預先懲罰的手段,也不能作為“押人取供”的工具,否則法院不免遭外界認是“為押而押”、“合法擄人勒贖”的聯(lián)想?铐梾R回與否,除取決于陳水扁兒子陳致中與媳婦黃睿靚的配合,仍需視特偵組與瑞士檢方的司法互助,與陳水扁并無關聯(lián)。
律師團并重申先前主張,指陳水扁為卸任“元首”,仍有24小時隨護保護,且扁已遭境管、限制出境,也非黑道,法院也未說明如何潛逃出境,故認為延押理由可議,提出抗告。(中國臺灣網 張辰劍)
[責任編輯:張辰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