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1月14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高等法院”去年底以陳水扁貪污重罪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等理由,裁定再延押2個月。陳水扁不服提出抗告,臺灣“最高法院”今天將抗告駁回。
陳水扁在公務(wù)機要費、龍?zhí)顿彽亍⑾村X等案中被控貪污、洗錢,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褫奪公權(quán)終身。案件移審臺灣“高等法院”后,合議庭去年9月24日裁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并于同年12月17日裁定再延押2個月。
臺灣“高院”指出,陳水扁因涉犯貪污嫌疑重大,且扁家海外尚存巨資,如潛逃海外仍可享有優(yōu)渥生活。另外,陳水扁曾任臺灣當(dāng)局領(lǐng)導(dǎo)人,熟稔外事管道,較一般人更知悉潛逃方法,因而延押他2個月,延押期至2月23日期滿。
陳水扁不服,向臺灣“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但遭駁回。陳水扁委任律師石宜琳接獲消息表示,可預(yù)期“最高法院”將抗告駁回,并認為陳水扁被羈押至今,已沒什么意義。石宜琳說,將在收到裁定書后通知陳水扁。(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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