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類案件兩種標準 臺灣檢查機構進退失據(jù) 

時間:2007-11-01 10:42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特別費”案究竟是行政陋習、個人貪污還是制度殺人?

  臺灣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特別費”案不起訴,對“特別費”領據(jù)部分是否屬“實質津貼”的定性問題,承辦檢察官的說明“意在言外”,顯示特偵組只有結案的共識,但無“特別費”性質的共識。

  臺灣《聯(lián)合報》認為,先是馬英九被起訴獲判無罪、檢方提起上訴,而后翁岳生卻獲不起訴;前后對照,外界看到的是檢方偵辦標準錯亂、進退失據(jù)。

  特偵組偵辦翁岳生案的調查方式,和“公務機要費”、“四大天王”案相同;不同的是翁案的不起訴處分書,對“特別費”中須以領據(jù)核銷的性質、行政慣例多所著墨,和馬英九案的一審無罪判決理由雷同度很高。

  偵辦本案的朱朝亮檢察官在翁岳生的不起訴書中特別提了“特別費”的“行政慣例”,強調領據(jù)核銷的部分,只要以領據(jù)列報就完全核銷,不必再繳回,“主計處”去年十一月九日的函示可為證明。

  既然以領據(jù)列報就已完成核銷,首長無須再報告用途,那么檢方何需再去查核首長領據(jù)部分有無“因公支用”呢?檢方一直未說明這點,而自己討論出一套調查的標準——先將“特別費”賬戶中顯為首長個人私用的支出扣除,其余結余金額,只要支出大于報領的金額,就推定為公用支出。

  這套標準,不但侵犯首長的隱私,更查不清楚首長以領據(jù)領來的錢究竟用于公或私,因為這和首長個人賬戶里其它的錢混在一起,根本難以區(qū)分,只能以“被告不自證己罪”、“罪疑為輕”的理由放棄追查。

  但若由以領據(jù)列報即完成核銷的觀點來看,檢方根本不必如此辛苦,也不會產(chǎn)生外界質疑馬英九案特殊化的不公平現(xiàn)象。

  朱朝亮在臺南地檢署檢察長任內偵辦許添財案時,即曾提出領據(jù)部分為“實質補貼”的看法,如今他到特偵組,并沒有放棄這套想法,因此在翁岳生的不起訴書中寫出“特別費”的沿革,領據(jù)核銷無須繳回的慣例。

  特偵組以如此勉強的共識辦案,怎么稱得上最基本的公平?更別提所牽動的政治效應了。檢方內部見解有歧見,連自己人都無法完全說服,被偵辦者又何能心服?

  臺灣《聯(lián)合晚報》指出,如今看來,馬英九一審判決無罪時“虛耗到此為止”的呼吁,檢察官似乎聽了進去,但對照檢方仍堅持上訴馬案,以及近日連馬鶴凌骨灰壇都被綠營大作文章,百姓可能更想問“政爭到何時為止?”

  原本大家以為侯寬仁拒絕接受馬英九大水庫理論,可能讓所有領過“特別費”的官員都遭入陷于罪,但從陳瑞仁偵辦“公務機要費”、到特偵組先后交出偵辦謝蘇翁的成績單,結果卻顯示,不論是一半的“公務機要費”或是謝蘇翁的領據(jù)“特別費”流向,都沒有被嚴格追查,寬松認定“特別費”領據(jù)部分反而成為“常態(tài)”,如今只剩下馬英九一個人,繼續(xù)陷在領據(jù)的爛泥,即將被二度凌遲。

  檢察官不起訴翁岳生的理由,和不起訴謝、蘇領據(jù)部分的理由一樣,都是“出大于入”,問題是,從媒體追查謝、蘇不起訴書的結果顯示,檢察官對謝蘇宣稱“特別費”支出的認定卻相當寬松,連謝長廷幕僚以自己信用卡刷卡的消費都可以算在內,對照當初檢察官不接受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并對馬“特別費”流向追查得巨細靡遺,檢察官在“特別費”案的虛耗更像是“到馬英九為止”。

  更重要的是,不論翁岳生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是否還暗藏什么玄機,就像謝蘇未被起訴的結果一樣,除非藍營再拿到新事證,“特別費”案對綠營大選的影響已完成損害控管,此外,連和馬英九情況相似的翁岳生也被判無罪,則讓人聯(lián)想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應該還有續(xù)集,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11月2日起即將正式開庭,意味綠營新一波“打馬特別費”攻勢又將再起。

 

 

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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