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員文章因出軌鬧出“周一見”風波,已是沸沸揚揚,口水四溢。繼文章致歉、馬伊琍表態(tài)后,馬伊琍父親昨日下午更注冊實名微博,致信此事始作俑者某周刊兩位“領(lǐng)導”,請求“放過我們家,放過我們的孩子”。該則長微博不到半天評論已超過20萬次。
馬父長微博言辭懇切,語帶悲鳴,初讀之下不由讓人心生惻隱之心。但不得不說,他所致信的對象,以及說理的方式,都是錯的。這事兒如果放在普通人家,馬父確實有理由這么要求。只不過,文章、馬伊琍等人都是公眾人物,隱私法則對他們并不完全適用。某周刊完全可以對此事進行客觀報道,以滿足公眾知情權(quán)。
作為明星,在享受名聲帶來的好處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yīng)的道德義務(wù)。否則,被人竊取隱私照片的陳冠希,何須反過來向公眾道歉?就目前情形而論,報道此事的媒體并沒做錯什么。也因如此,致信報道此事的某周刊兩位“領(lǐng)導”,以及馬父的針對性言論,都是搞錯了對象。他們應(yīng)明白,這不是一家媒體和當事人之間的“戰(zhàn)爭”。他們面對的是公眾,要求適可而止的對象也是公眾。
從整體情況看,公眾對此事關(guān)注度卻有些過火了。明星鬧緋聞,這不是第一起,肯定也不是最后一起。如果說,因為明星欺騙了公眾,公眾就可用口水淹沒明星,這其實也反映了有些人的“太傻太天真”。難道這些明星在臺上的話,公眾真的全都當回事?又或者說,只要是明星,人們就完全放棄自我思想,徹底拜倒在其腳下?公眾知情權(quán)應(yīng)當滿足,但把這當作一場“桃色狂歡”,過矣。
當然,認為文章出軌風波目前鬧得過火,是我的個人感受。尤其是那些把緋聞當生活調(diào)料、把肉麻當有趣的做法,已經(jīng)脫離事件本身。這也是對公眾知情權(quán)的誤用或濫用。當年香港《東周刊》刊登劉嘉玲裸照,受到藝人集體抵制,結(jié)果刊物以“發(fā)布淫褻物品罪”?、受罰,原因之一就是沒有平衡好新聞報道、新聞倫理以及個人隱私權(quán)之間的關(guān)系。
如今“周一”已過,那些好事圍觀的,還有那些不明就里指責媒體的,還有自稱“賤命一條”的,都該消停些了吧。昨日一早,報道此事的某周刊負責人也表示:“請各種風,適可而止。”是的,適可而止。 □魏英杰(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