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渲染悲情演化為制造仇恨 民進黨已無計可施?

2007年12月05日 12:59: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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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中華日報》今天發(fā)表社論說,由民進黨籍“立委”王幸男、王拓、王世堅提案、卅一名委員聯(lián)署的“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日前送交“立法院”程委會審議時,在國民黨反動員下被封殺!鞍赴l(fā)后”,“司法院”及“最高檢察署”不做表態(tài),陳水扁“總統(tǒng)”也緘默不語,實不知民進黨當局安的是什么心?

  “二二八事件究責”草案,實民主社會“百年不遇”的提案,今為留存其真,就提案的“三王”之外,特將聯(lián)署人“芳名”羅列如下:張惠慶、黃偉哲、余政道、蔡同榮、許榮淑、林樹山、陳憲中、鄭國忠、林重謨、邱創(chuàng)進、張花冠、陳瑩、李俊毅、李明憲、鄭明谷、薛凌、杜文卿、王淑惠、葉宜津、林文郎、蔡其昌、鄭朝明、莊碩漢、鄭運鵬、吳富貴、陳銀河、陳朝龍、吳明敏、林淑芬、藍美津、盧博基。

  社論暗諷,上述袞袞諸公,或為政壇上的熠熠巨星、或為沉潛若啞人,但他們在提案上簽下大名,而今而后,應可在“中華民國”“憲政”史上“名垂不朽”矣!

  凡粗識民主法治ABC的人,無不知道在民主體制下,包括法、律、通則、條例、特別法都有一定的位階,亦即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之下,任何可供民主法治運作的律則,都不能違背憲法、抵觸法律,否則民主的基礎必然動搖而流于威權化甚至極權化。

  社論說,縱觀“二二八事件究責”草案,從開宗明義揭示“政府違法責任”,到最后一條“本條例自公布爾日起實施”,其規(guī)范可謂“震古爍今”而成為“民主奇觀”。其中第四條規(guī)定,“本條例之刑事責任追訴”,不適用追訴時效消滅、被告死亡等法律原則,“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以內(nèi)血親續(xù)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國民黨為此直批株連九族,豈為無因?

  撇開第一條已將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的當局罪名化、背離“罪刑法定主義”不談,第四條規(guī)定則完全悖逆“刑法”的“不溯既往”、“類推適用”、“罪刑擅斷”等精神;又在第六條規(guī)定“最高檢察署成立項目小組”、“司法院成立特別法庭”之下,非僅對當時主政者進行鞭尸猶有不足,還“應命”其后嗣三親等以內(nèi)之血親到“特別法庭”接受屈辱性的公審。

  “刑法”固有“應報主義”以牙還牙的本質(zhì),但在“人性本善”、“刑期無刑”的實證下,正如廢除死刑已成普世價值,臺灣死刑之執(zhí)行也已減到最少,“二二八事件究責”草案竟將“應報主義”無限上綱為“報仇主義”,對當年主政者及其子嗣展開鋪天蓋地的“追殺”;甚至該草案第五條還規(guī)定,“確定真正的賠償義務人及應賠金額”,簡直假借轉(zhuǎn)型正義肆行抄家滅族的清算斗爭。

  社論最后指出,“二二八事件究責”草案毋寧是陳“總統(tǒng)”不斷制造對立、裂解族群的產(chǎn)物。當局存在的目的在于營造樂活的環(huán)境,民進黨當局反其道而行,應驗美國政治學者亨廷頓所謂第三波民主化的逆流,已在臺灣出現(xiàn),凸顯民進黨當局已由過去的渲染悲情,演化為現(xiàn)今的制造仇恨,儼然形成“專制式的民主”,是以民眾應深自思量,民進黨當局基于選舉考量,除了制造仇恨還能做什么?

 


 

[責任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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