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的李新功伏法后,更需鏟除作惡土壤

時間:2013-06-20 14:26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往事不堪回首,傷口不忍觸及。近年來,幼女被侵的惡行,屢屢錐痛公眾內(nèi)心。而被聚焦的侵害者往往披著權(quán)力外衣,更是令人惶恐無力!

  6月18日,強奸11名未成年少女的原河南永城市委辦公室主任李新功,終于受到了正義的審判——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李新功被判處死刑且已執(zhí)行。(6月19日《河南日報》) 

  “禽獸官員”終伏法,從網(wǎng)絡(luò)輿論看,多數(shù)直呼大快人心。這種情緒上的釋然,放置于殘酷的現(xiàn)實背景之下,并不難理解。在頻發(fā)的性侵幼童案中,司法制裁往往難以契合公眾的正義預(yù)期,如今李新功被判死刑,積郁深重的民心或可以從中獲得一絲短暫的快慰!

  不過,刑罰從來都是不得已之舉,即便正義回歸,也必定付出沉重代價的救贖。防患于未然,避免悲劇的發(fā)生甚至重演,法律是懲奸除惡的戒尺,更是公共行為的標尺。法律尊嚴的維護和正義的實現(xiàn),不但在于作惡者受到懲戒,更在于底線被公眾敬畏和遵守。律法威嚴,懲戒的只是李新功個體之惡,但并不意味著,類似傷害不會再度上演。當(dāng)個體之惡被這個社會頻繁復(fù)制,除了說明人性畸變,或更說明制度普遍約束力的欠缺!

  對李新功的最終判決,在犯罪行為的認定上,并未出現(xiàn)嫖宿幼女的字眼。這對于心存“會否按嫖宿幼女罪判案”疑惑的民眾而言,無疑是種安慰。在諸多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中,一旦涉及官員,往往皆以“嫖幼”脫罪。甚至,“嫖幼”已經(jīng)成為不法者逃避重罰的擋箭牌。嫖這樣的行為,指向思想意志尚未獨立、不能對自身行為負責(zé)的未成年少女,嫖宿幼女罪這深受詬病且普遍視為惡法的罪名,在幼女滴滴血淚和公眾深深痛楚中依然故我,實在是法治之境上生長的一朵惡之花!

  想到惡行帶給受侵少女們及其家庭的持續(xù)傷痛,想到下一代成長的環(huán)境依舊在魔爪陰影的籠罩下危機重重,人心大快,似乎顯得有些不合時宜,甚至自欺欺人。個體之惡遭受正義裁決,正義之心稍感釋然;但縱觀孩子們的成長的土壤依然蟄伏著危機,人心依舊難安。尤其是“嫖幼”這種惡法尚存,傷害者應(yīng)當(dāng)受到的罪責(zé),很容易制度不善而消解!

  個體作孽,自負其罪,但對于整個社會而言,短暫的人心大快,釋解的是長期積郁的情緒,卻并未解除孩子們成長環(huán)境中的性侵危機。唯有完善的法治護佑,唯有人性從粗鄙的迷途中回首,唯有將權(quán)力困于“籠子”,才能避免李新功之流將魔爪伸向孩子,保護這片樂土的純凈和安寧。 

  在“嫖幼”等惡法尚未廢除之前,在整個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機制尚未健全之前,李新功性侵幼女被處極刑的正義結(jié)局,不過是典型案件的非典型判例。因此,由此產(chǎn)生的快意,不過是過眼云煙。正義,不僅在此時此刻,對于孩子們的保護,更應(yīng)該是每時每刻。 

  性侵11名未成年人的李新功被處極刑,帶來的不僅僅是正勝邪的快意,背后隱藏的依然是對未成年人成長環(huán)境的焦灼和不安。這,是整個社會必須面對的緊迫命題。(時言平)

編輯:張御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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