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繳存差距大,很大程度上源于工資基數(shù)的差距大,也是個人所得稅制度結構性不足的產物,與執(zhí)法不嚴有關,與公眾期待逐步縮小收入差距的愿望背道而馳。
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單位,公積金繳存差距竟達141倍。極端的事例顯示,收入低的人,用公積金貸款買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積金不是買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稅手段。一些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突破了下限;一些則視上限為空文,把公積金變成了隱性福利——據(jù)《人民日報》1月7日報道,無論是專家學者,還是普通民眾,都急切呼吁完善現(xiàn)行的管理制度,讓公積金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
公積金制度本是解決公眾住房的輔助措施,現(xiàn)在卻成了一些人收入的一部分,并逐漸演變?yōu)橐恍﹩挝坏碾[形福利。由于繳存比例、數(shù)額與收入掛鉤,與單位的性質及福利狀況有著密切的關系,于是,這一本應體現(xiàn)公平正義的制度在實踐中走偏了路,出現(xiàn)了不同單位公積金繳存數(shù)額有著“天壤之別”,以及繳不繳存基本由單位決定等狀況。
公積金制度之弊,有公積金制度本身的不足,如缺乏強制性,與工資基數(shù)單一掛鉤等,但本質上仍是社會大環(huán)境中的一個子系統(tǒng),與其他制度有著密切關聯(lián)。公積金制度之弊折射出多種改革之艱。
公積金制度之弊折射收入分配改革之重。公積金繳存差距大,很大程度上源于工資基數(shù)的差距大。比如,有人公積金繳存額上萬元,有人繳存額不足百元,形成如此巨大鴻溝的“幕后推手”是個人工資基數(shù)的差異。以此而論,公積金繳存上的痹癥,其實是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的反映。也就是說,收入分配制度不改革,公積金繳存兩極化也難以撼動。公積金制度具有的福利性,使其客觀上已經轉化為收入的一部分,在收入分配制度沒有清晰的改革路線圖的背景下,公積金制度隱形福利就難以扭轉。而公積金的隱性福利化,又增加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難度。
公積金制度之弊折射個人所得稅改革之憂。一些單位之所以屢屢突破公積金繳存上限,是因為公積金稅前扣除的制度,為一些高收入單位避稅提供了政策空間。某種程度上說,公積金兩級分化的痹癥,是個人所得稅制度結構性不足的產物。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不進行結構性改革的前提下,一些高收入單位為了員工少繳個稅,在社保和公積金上做文章的沖動就不會停止。如果個人所得稅改變單一與個人收入掛鉤的政策,而是提高與家庭收入關聯(lián)度,那么,單位冒違法違規(guī)之險去突破公積金繳存上限的沖動也不會那么強了。
公積金制度之弊折射嚴格執(zhí)法之弱。有單位違規(guī)不繳或少繳公積金,有單位突破上限多繳公積金,都與相關單位執(zhí)行政策不力脫不了關系。當前的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執(zhí)行政策方面普遍弱勢,繳不繳公積金、繳多少基本上取決于用人單位的意愿,公積金管理機構鮮有主動干預。從一定意義上說,公積金制度之弊是執(zhí)法不嚴的外化。如果公積金管理機構不改變執(zhí)法的被動,不能嚴格執(zhí)法,則難以改變有的違規(guī)不繳或少繳、有的突破上限多繳的狀況。
公積金制度之弊折射實現(xiàn)公平正義之難。公積金相差十幾倍甚至上百倍的現(xiàn)狀,與公眾在公積金的問題上,既反對平均主義、“大鍋飯”,又期待逐步縮小收入差距的愿望背道而馳。從這個角度說,公平正義的原則不回歸,公積金制度之弊難有根本改觀。
正視公積金制度之弊,當回歸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減少其福利性,強化其解決住房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