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國務院頒布《中國兒童發(fā)展綱要(2011~2020)》。今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專章。在制度層面,我國為未成年人這一群體設置的“保護傘”張得更大。然而,與之不相協(xié)調的是,1997年入刑的嫖宿幼女罪長期以來淪為保護幼女權益的一大法律漏洞,且已成為個別官員和新富侵犯幼女性權利的遮羞布和擋箭牌,備受社會各界質疑。(6月4日《中國青年報》)
嫖宿幼女罪,從1997年《刑法》修改將其設為單獨罪名時起,圍繞該罪名存廢與否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多年來,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曾多次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認為凡是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都應按照強奸罪依法嚴懲。法學界對單設嫖宿幼女罪也多持質疑態(tài)度,支持保留此罪的學者很少。
嫖宿幼女雖然也被列為犯罪,其最低刑還比強奸罪的最低刑要高出不少,但嫖宿幼女罪嚴重背離了“幼女無權處分性權利”的全球法治共識,不僅在刑法內部出現(xiàn)自相矛盾——— 因為奸淫幼女以強奸罪論,不承認幼女的性處分權,而“塞給”幼女一點財物之后就變成了嫖宿,奸淫者則變成了嫖客,幼女變成了妓女,就承認了幼女的性交易權;而且也與處于同一法律體系中的民法原理嚴重沖突——— 因為在民法中幼女也至少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出賣身體的行為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符,不應得到法律認可,而嫖宿幼女罪的設立等于承認了幼女獨立處分性權利的能力。
就其結果而言,嫖宿幼女罪的出現(xiàn),除了事實上減輕了奸淫幼女者的刑事責任外,更為重要的是,它嚴重侵蝕整體社會道德,模糊社會成員是非標準,既降低了幼女的道德恥感,也使奸淫者產生錯覺,認為自己是在嫖娼,自己出了財物,發(fā)生性關系是你情我愿,公平交易;同時,也必然縱容“皮條客”們肆無忌憚。嚴格來講,多數(shù)情況下“嫖宿”者明知和應當知道幼女并不情愿發(fā)生性關系,不過是通過“皮條客”的恐嚇和利誘,達到了表面上同意性交易的目的,實質上就是強奸。
由于1997年《刑法》大修時的立法民主化程度較低,《刑法》草案并未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我們無法得知嫖宿幼女罪是如何從強奸罪中分離出來的。從之前的立法情況看,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還明確規(guī)定,“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規(guī)定處罰!睘槭裁茨茉诹觊g來個“大翻轉”,至今也沒有權威解釋?
1997年前的法治意識和立法水平與今天相比不可同日而語,因而我們也不宜過分苛責。但讓人不解的是,《刑法》已經進行了9次補充修改,卻始終不肯廢除嫖宿幼女罪,到底是何原因,阻力在哪,恐怕有必要進行追問。在整個社會全面加強對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大背景下,對于長期以來備受質疑的嫖宿幼女罪的存廢,立法機關一直保持沉默,實在很不正常。希望社會各界對嫖宿幼女罪的強烈質疑,能夠切實引起國家立法機關的關注和重視,不要讓社會呼聲淪為毫無意義的空氣震動。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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