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廣東中山女子左松梅稱遭公務員老公毆打導致流產,在流產后多次在公共場所被老公強奸。據悉,其老公是廣東中山法院書記員王斌天,目前,王斌天已被停職,王斌天與妻子的離婚案還在審理中。(2月15日《南方日報》)
王斌天被供職的單位停職,也許是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前奏,也許是用人單位為消弭民意所做的表面功課,但無論是哪一種結果,都難以消解家庭暴力之痛。必須承認,來自家庭的暴力,是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主要矛盾之一,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去進行化解和防范;特別是對于廣東中山公務員性虐孕妻的違法行為,一旦查實僅進行行政處罰是遠遠不夠的。
問題是,自從依法治國的理念提出以來,我國的法律條款日漸增多,也日趨完善,但空白和缺失依然存在,對家庭暴力制止和懲戒的無奈,便是一例。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目前已有的涉及反家庭暴力的規(guī)定,只是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保護法等法律條款中,不但過于籠統,而且缺乏具體的懲戒措施。因而,對于一些家庭暴力,法律顯得很無奈。比如,倘若王斌天真向妻子施暴,除了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和道德譴責之外,似乎沒有更多更有力的懲戒措施跟進。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律介入了雙方的離婚案,卻缺席了對家庭暴力違法行為的干預和追究。
重視婦女權利,承認她們是具有獨立人格的社會個體,任何人都不能傷害她們的身體和心理,這是在法制如此深入人心的今天,存在于人和人之間最基本的觀念。然而,家庭暴力頻發(fā),表明這種基本的觀念,并沒有進入到人們對婦女權利進行有效保護的認識之中。也正因為如此,對家庭暴力的懲戒和救助,顯得尤為艱難。雖然我國多部法律都對婦女權利、社會責任等作了明確規(guī)定,為婦女權利的實現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但遺憾的是,面對眾多的家庭暴力案例,法律常保持“圍觀”的消極態(tài)度,即便是有的案例法律介入了,但到最后都不了了之。
因此,懲戒類似“性虐孕妻”等家庭暴力違法行為,法律不可缺席。要提高家庭暴力的違法成本,如果王斌天對妻子身體的傷害達到了法定的限度,當以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張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