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志愿者在京哈高速截下運狗車后,經過15個小時的僵持和協商,兩家機構出資將狗救下。4月16日凌晨3時,520只狗被運往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基地,暫養(yǎng)救治。
圍繞著“救狗事件”,知識界、演藝界與許多公民之間,又產生了深深的分裂。是否贊同這次“救狗”事件,似乎成為檢驗一個人是否具有愛心、良心和是否足夠文明的尺度。
我并不想否認“救狗”的公民的愛心。譬如說,我個人也認同對于寵物狗不應當食用,有支持者便稱“伴侶寵物、野生動物是不可以食用的,只有飼養(yǎng)動物是可以食用的(如果你一定要吃的話),這是人類文明發(fā)展到這個階段的基本準則”。制訂一部動物福利法是必要的,讓動物也能有最基本的待遇。
不過,當愛心或者一種主張轉化為行動時,我認為卻是要特別小心,任何包涵愛心的行動都應當有法律的依據,愛心的歸愛心,法律的歸法律。其一,貨主郝先生運輸這批狗具有相應運輸手續(xù)及由河南當地動檢部門開具的檢疫證明等,他的手續(xù)是合法的。其二,即便是懷疑貨主是非法運輸,但是,他人有什么權利在高速公路使用危險的動作來迫使貨主停車,而不是報警讓警察來處理呢?
在“救狗”問題上,有愛心的公民其實可以做很多事情。如果有證據表明貨主是非法運輸,那么可以報警讓警察攔截車輛,再進行相應處罰;如果貨主合法運輸,可以與貨主協商,將車上的狗全部購買下來(正如救狗人士后來所做的一樣),但不能強迫貨主交易。最重要的是,在動物福利上,在寵物狗是否應當禁止宰殺的問題上,可以掀起輿論的討論,形成共識,推動法律的制訂,讓今后防范這種事情發(fā)生有法可依。
值得一提的是,不能將反對動用“私刑”救狗的人看成是對動物沒有愛心的人。如果救狗的手段或者說愛心不在法治和權利范圍內進行,那么,狗的權利無法實現,人的權利可能也會蕩然無存。(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