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兩起影響性訴訟一南一北同期開庭。由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的是“蕭山5青年劫殺出租車司機案”。18年前,浙江蕭山發(fā)生兩起劫殺出租車司機命案,陳建陽等5人涉案并分獲死刑、死緩等重判。2011年,杭州警方通過對比指紋發(fā)現(xiàn)當年其中一起案件的“真兇”另有其人。
相比起受害人“死而復生”,或真兇意外落網(wǎng),“蕭山案”的峰回路轉(zhuǎn),同樣戲劇化,但卻更多借助了司法自身的糾錯能力。這也成為輿論關注此案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少媒體表示對浙江政法系統(tǒng)主動糾正冤案的認同,并認為這是個好現(xiàn)象,有助于司法公正。
回想起趙作海、佘祥林等冤案苦主,他們的名字之所以為我們所熟知,無一不是機緣巧合。這些個案的曝光,令人感受最深的,也許并不是個案的昭雪,而是在這些個案之外的深深憂慮:不是每個“被害人”都會死而復生,也不是每個真兇都能及時“落網(wǎng)”。還有多少冤案至今仍被塵封在司法檔案里,無從得知。
公眾關注冤案,是因為冤案中的事主在不幸落入偵查機關視野之前,都與我們一樣普通、一樣無法預料無妄之災會從天而降。在理論上,我們只是暫時安全,命運把我們安排在同一條未知之路上進行相互PK。決定我們能否“晉級”冤獄的依據(jù)同樣是一堆偶然——或者我們體貌特征與嫌疑人接近,或者我們恰好路過案發(fā)現(xiàn)場,或者僅僅因為我們與被害人存在某種關系。
對錯誤的關注和反思當在兩個方面同時展開。一是錯案的預防,一是錯案的糾正。在錯案的生成上,“蕭山案”和其他錯案并無太多不同——都是“有罪推定”+“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最后整成“疑罪從輕”。如同歷次冤案昭雪所引發(fā)的制度拷問一樣,避免下一個“蕭山案”同樣需要貫徹“無罪推定”,同樣亟待有效杜絕刑訊逼供,更需一改“口供為王”的傳統(tǒng)取證方法,而向“物證為王”靠攏。在審判階段,以制度保障法官能夠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真正排除干擾、實現(xiàn)“疑罪從無”。
糾正現(xiàn)有錯案與預防下一個錯案同樣不可偏廢。不管是對于社會來說,還是對于具體的當事人來說,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因為司法正義并非只是針對當事人,它還通過法律的實現(xiàn)教育了關注此案的普通人。中國司法體制中并不缺乏改判的制度設計,訴訟程序上就有審判監(jiān)督制度可茲援用。
糾錯同時也意味著責任追究,這又使糾錯變成“兩難”:糾,則面臨法律責任,可能權(quán)杖不保;不糾,又等同于將錯誤堅持到底,但只要不翻案,個人乃至個人背后的集體的風險都會大大降低。在這樣的風險評估面前,要靠司法自糾來清理司法誤判,實在有些過于理想化。異地審理、指定管轄、輿論監(jiān)督等等,都應在保障錯案糾正上發(fā)揮更重要的作用。唯其如此,司法不公才會無處藏身。(王剛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