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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法務部”近日完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草案,對于16歲以下的性交、猥褻行為,均不論被害人意愿,一律構成犯罪;性侵12歲以下幼童,處5年以上徒刑,如有強暴、脅迫行為還可加重刑罰1/2。
“法務部”強調,為避免現(xiàn)行法院實務對于未成年被害人性侵害案件,全然著重在“有無違反意愿”,一再產生爭議,為周全保護心智尚未成熟的16歲以下男女,只要被害人在16歲以下,不論同意與否,都構成性侵害。
修法草案不但將現(xiàn)行對于未滿14歲者性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規(guī)定,提高為對16歲以下,只要有性交行為,不討論被害人有無表示反對等意愿問題,均構成犯罪。
但在刑度上擬作較細致的區(qū)分,“法務部”初步規(guī)劃對于12歲以下的性侵害,處5年以上徒刑,對于12歲至16歲間的性行為,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如果加害者還有強暴、脅迫、恐嚇、藥劑、催眠術等行為,刑期還要再加重1/2。
此外,對于18歲以下可能因情投意合而發(fā)生性關系的“兩小無猜條款”,“法務部”仍維持是告訴乃論及得減刑。